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2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唐啟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貳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唐啟中分別於①民國104年11月10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並按逾期一期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新臺幣(下同)300元,連續逾期二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
400元,連續逾期三期時,當月計收逾期延滯金500元,自逾期之日起以三期為計算上限。②民國105年1月12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貸款借款額度10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2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6.76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若未能立即償還全部貸款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時,得於繳款日之翌日起或視為全部到期日起至全部清償日止,按期採固定金額向借款人計收延滯違約金1,0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110,229元,其餘部份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42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1│62,817元│唐啟中│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2月3日起│││├──┼─────┼─────┼──────┼──────┼───────┤│002│47,412元│同上│自民國106年│同上│年息百分之6.76│││││1月30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新臺幣)│││││├──┼─────┼─────┼──────┼──────┼───────┤│002│47,412元│唐啟中│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按月計算1,000│││││1月30日起││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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