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4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吳育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壹仟肆佰玖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相對人吳育旗於民國104年9月16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
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預借現金交易,其結帳日為每月18日,並須於當(次)月之繳款截止日3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逾期一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最高以連續三月為限。
㈡相對人吳育旗自民國104年9月16日起至民國106年2月18
日止結帳共計新臺幣51,493元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49,593元、利息1,200元、違約金7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947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育旗│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49,593元││2月19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育旗│自民國106年│至清償日止│逾期一個月者當│││49,593元││2月19日起││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300元,逾│││││││期二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500元,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