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3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9年度執聲字第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毅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家毅(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葉力旗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24日105年11月5日105年11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署106年度毒偵字第1101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0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灣高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45號107年度訴字第93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判決日期106年4月27日108年7月23日108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45號107年度訴字第93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7年5月23日108年10月24日(撤回上訴)109年3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390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54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9號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4年犯罪日期105年11月7日105年10月1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0號臺北地檢署107年度偵字第1119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108年度上訴字第3144號判決日期108年11月28日108年11月28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109年度台上字第1214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3月4日109年3月4日是否得易科罰金否否備註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9號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76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