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侵上訴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侵上訴字第120號聲請人即被害人AD000-A110474(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代理人 洪文意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簡國誠 選任辯護人 李殷財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簡國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聲請訴訟參與,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許聲請人即代號AD000-A110474之人參與本案訴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簡國誠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屬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所列得為訴訟參加之案件,聲請人AD000-A110474為本案之被害人,為瞭解訴訟程序之經過情形,並對證據調查、勘驗之結果等,適時陳述意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9規定,聲請參與訴訟等語。
二、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之被害人,得於檢察官提起公訴後第二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本案訴訟;又法院於徵詢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並斟酌案件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認為適當者,應為准許訴訟參與之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8第1項第3款、第455條之40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強制猥褻罪案件,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原審判決被告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後,現上訴繫屬於本院審理中。被告上開所涉罪名,屬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罪,且聲請人為本案被害人,符合聲請訴訟參與之要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31日以院高刑丁112侵上訴120字第1120005056號函徵詢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意見,有卷附函稿及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憑(見本卷第121-125頁、第129頁),惟迄未見覆,視為對被害人參與訴訟均無意見。本院斟酌本案情節、聲請人與被告之關係、訴訟進行之程度及聲請人之利益等情後,認為准許訴訟參與應屬適當。
是以聲請人聲請訴訟參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0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潘翠雪
法官陳俞婷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