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61號原告 林鈺銘 被告明暘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國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2項規定:「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所簽定之合作興建大樓契約書之約定,請求被告移轉不動產所有權及交屋。而查上開合作興建大樓契約書第十六條第五項約定:「雙方合意倘有爭議,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 爰依 被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