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 林劉松江 被告 徐裕勝
徐俊宇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李俊彥
法官王凱俐法官游涵歆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上逸中華民國10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