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47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4728號聲請人 侯信嘉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婷琬 (下稱被繼承人)不幸於民國113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等情。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13年10月31日死亡,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配偶 侯勝林 於前婚姻與第三人 陳如滿 所生之子女,此有戶籍謄本、親等關聯表、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人並非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非合法繼承人,自不得向本院聲明拋棄對被繼承人之繼承權。從而,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