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南小補字第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南區辦事處臺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608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漢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木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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