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4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483號債權人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債務人 黃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核聲請狀所載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32,888元,惟查所附債權釋明文件,即催告存證信函,尚無從推知債權人之請求權依據。嗣經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1日裁定限期命債權人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32,888元之計算式及請求權依據,並應提出相關債權釋明文件。詎債權人提出工程請款單、租賃視訊系統保養服務證明書及寬頻網路契約書,核其金額共計僅為32,188元,逾期迄今債權人仍未提出新證據以資釋明。是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逾32,188元部分之聲請,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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