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黎友煦 相對人即債務人 尹妍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玖佰玖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黎友煦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叁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七三計算之遲延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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