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04號原告鈞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定有明文。查依本件原告訴之聲明所載,為非財產權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書記官劉翊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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