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9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946號聲請人 張峯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天源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本票原本三張。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本票金額「300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確認聲請事項附表所載本票金額「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
、本件訴訟標記金額:「新臺幣陸佰貳拾萬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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