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4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施世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志烈 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2,696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57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0,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10,07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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