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46號原告 林育如 即優境工程行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俊志 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9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范鳳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