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10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5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入甲○○上列被告因聲請沒入保証金案件(95年度執聲沒字第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下稱被告)前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元,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嗣被告妨害自由案件判決確定後,經聲請人按址傳拘到案執行,已逃匿拒不到案,爰聲請裁定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送達證書、追保通知書、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書暨收據、戶政連結作業系統為證,因此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1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