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號上訴人基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訴人喜凱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以上上訴人與丙○○○等三人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陸萬零陸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台幣貳拾柒萬伍仟零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書記官簡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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