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34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妨害自由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謝梨敏法官黎錦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99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