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同事關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42號原告 李弘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志堅 、 盧明駿 間請求確認同事關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確認身分關係訴訟,為有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
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錫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
書記官王小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