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81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8176號聲請人 黃卓非 兼法定代理人 楊麗婷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慶斌
黃慶安 黃慶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楊麗婷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黃卓非清償新臺幣柒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7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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