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肇事遺棄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庭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07年10月
5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原交訴緝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次按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2條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李庭安因肇事逃逸罪案件,不服本院107年10月5日第一審判決,於107年10月26日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於同年11月23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書,嗣該裁定於107年12月5日分別以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方法,送達至上訴人位於臺東縣○○鄉○○村00鄰○○000號住處,及寄存至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方法,送達至上訴人位於桃園市○○區○○街○○○巷○○弄○號3樓居所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2份在卷可稽,因本院所命之補提理由書期限已屆至,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揆諸前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即不符合法律上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馮浩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雅雁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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