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附民字第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三О號
原告甲○○法定代理人 彭阿地 被告乙○○右列被告乙○○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陳秀媖
法官彭全曄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