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上易字第471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揚 律師複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上訴人甲○○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4年9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8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景源
法官連正義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30日
書記官吳瑞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