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526號原告 祝維東 被告 陳柔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