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44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4490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宇賢
(現於法務部○○○○○○○○觀察 勒戒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5號,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7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潘怡華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朝松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