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度交字第489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48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112年度交字第489號上訴人即原告 江茂志
應受送達處所:臺南市○區○○路○○000號信箱上列上訴人因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民國112年11月30日本院112年度交字第489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法官李明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2日
書記官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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