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易字第4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上易字第455號聲請人 游宗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李育耕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5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裁判須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
本不符情形,法院始得依職權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及第239條規定自明。
二、查相對人起訴時固請求「排除侵害」,惟原法院於審理後依相對人表明之訴訟標的及訴之性質,將原審判決正本之案由欄記載為「拆屋還地」事件,於法並無不合,不受當事人書狀記載之案由所拘束;抗告人提起上訴後,本院自始亦以「拆屋還地」事件審理,則本院判決第1頁第18行案由欄載為「拆屋還地」,經核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形,聲請人對之聲請裁定更正,即難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李慈惠
法官吳燁山法官鄭貽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郭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