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小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小字第1277號
原   告  陳鳳君
被   告  陳明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臺中市沙鹿區,有被告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書記官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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