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二六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送達代收人丙○○住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壹仟玖佰伍拾伍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