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本院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五五二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桃簡字第五五二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惟因查其於緩刑前即八十九年二月八日至同年月十五日另犯無故離去職役罪,經臺灣高等法院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軍上字第一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八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查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