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一四號
原告中工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浙生 住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榮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富榮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玖萬壹仟叁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仟玖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捌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林信旭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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