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371號原告 陳韻棻 被告 謝宏煙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20日核定訴訟費用,並命原告於核定訴訟費用確定後10日內補正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6月27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