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6號上訴人 陳水連
陳祈財 被上訴人 張錦松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麒盛 上列當事人間因108年訴字第156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僅聲明原判決廢棄,並未具體敘明上訴聲明金額,參照上訴人陳祈財、陳水連原審敗訴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7萬0,612元、9萬5,0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6,120元、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民事庭法官王翠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