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苗簡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苗簡字第655號原告 陳玉當 被告 李安生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2月23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第10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戴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