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8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於98年7月16日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9月27日,以法矯字第0999041743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0年3月1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日,而縮短刑期後終了日期為100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伊羚中華民國99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