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五七號原告甲○○
被告乙○○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圓陸拾元,折合新臺幣壹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簡燕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