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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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81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丁裕峰 債務人 洪淑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玖拾捌萬貳仟肆佰肆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違約金均為至清償日止,在6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10%,107年度司促字第8129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百分比)│(起至清償日止)│├──┼───────┼─────────┼─────────┼────────────┤│001│1,731,967元│107年4月23日│2.55│107年5月24日│├──┼───────┼─────────┼─────────┼────────────┤│002│250,474元│107年6月26日│2.555│107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