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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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6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689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慕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慕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慕儀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法院定刑5年8月確定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於民國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因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9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月,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最高法院於101年11月16日以101年度台上字第581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43號判決有期徒刑1年2月共2罪、2月共2罪,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8月,緩刑4年確定,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撤緩字第7號裁定撤銷緩刑,該裁定於102年2月20日確定;③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該判決於102年8月23日確定;④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0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該判決於103年7月29日確定;⑤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第8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1年2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4月,該判決於104年2月10日確定,上開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802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8月,該裁定於104年4月21日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7年8月12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1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
107年4月16日乙節,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9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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