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9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務人 田志宏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田志宏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請求原因事實,係向債務人請求給付信用貸款之欠款,惟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即授信申請書暨各人資料表,尚無法確認貸款詳細資料(利率、時間等),故請提出完整之信用貸款申請書及約定書等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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