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秩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壢秩字第154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
被移送人   沈柏君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年
11月21日中警分刑字第10800638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沈柏君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藥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扣案之一氧化亞氮鋼瓶(俗稱笑氣)貳瓶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沈柏君於民國108年11月17日9時
許,於桃園市○○區○○路○○○號前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
外之迷幻物品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為移送機關之員警
執行勤務時查獲,並於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後座扣
得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2瓶(已使用)。應認已違
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
以下罰鍰:一、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經查,
上開違秩事實業經被移送人均於警詢中坦承不諱,並有調查
筆錄、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現場照片4張附卷可
參另有一氧化亞氮(俗稱笑氣)鋼瓶2瓶扣案為憑,堪信為
真實。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
項第1款「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之規定,
應依法論處。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之手段、違反義務之
程度及上開違秩行為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
以資懲儆。
三、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以行為人所有者為限,得沒入,
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所明定,本件扣案之一氧化
亞氮(俗稱笑氣)鋼瓶2瓶,係被移送人沈柏君違反本法所
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沈柏君購買所有,爰依上開規定宣告
沒入。
四、據上論斷,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項第
1款、第2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書記官張季容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