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交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62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63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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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年度交聲字第76號
101年度交聲字第77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李仁仲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於民國101年2月21日所為如附表所示之處分,均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監理站(以下簡稱為原處分機關)原處分意旨係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李仁仲(以下稱為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以下簡稱系爭自小客車),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時間,行經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地點,均因「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經交通○○○區○道○○○路局(以下簡稱高速公路局)委由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造橋分隊、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第七警察隊名間分隊、第八警察隊古坑分隊協助舉發,於如附表所示之舉發日期製作如附表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並經合法送達,嗣異議人提出申訴後,經高速公路局后里收費站函覆後仍不服,原處分機關乃俱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於民國101年2月21日開立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新臺幣(下同)4,500元(異議人業於100年10月3日繳納完畢)等語。
二、本件聲明異議意旨略以:伊於100年6月17日向郵政單位申請郵件轉投新住址,惟遠通之ETC催繳單於100年6月23日仍未轉投新地址,致伊未查覺,直至收到交通裁決書,始知被罰款,有不公之處,為此爰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橋樑、隧道或輪渡,不依規定繳費者,處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追繳欠費;汽車通行於應繳通行費之公路,經收費站不依規定繳費者,徵收機關應向其追繳通行費及加收追繳作業費用;有第1項違規行為者,另由公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規定處罰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公路通行費徵收管理辦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不依規定繳費」應解釋為「經通知補繳後逾期仍未繳納」之行為。而依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6、13、17點分別規定:「用路人於行駛電子收費車道前,須依營運單位之規定將車內設備單元裝設於適當位置,自行檢測車內設備單元為可使用狀態,並確實置入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票證,確認票證餘額足夠,以確保繳費正常。」、「車輛不依規定繳納通行費,營運單位之自動收費系統應將該用路人車輛之車種、牌照號碼、通行時間、地點、行駛方向等予以記錄並照相或錄影存記。營運單位應依本局查明之車籍資料,製發『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下稱補繳通知單),追繳通行費並加收作業處理費用。但因系統因素致無法完成扣款交易者,不另收作業處理費。」、「用路人應依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所列金額及繳費期限完成補繳,逾補繳期限截止日未繳納者,依法舉發。」,是以,如駕駛人行駛ETC車道,而未完成扣款交易者,經由營運單位依規定製發補繳通知單予以通知補繳後,猶未在限期內補繳相關費用者,即存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予以裁罰。
四、次按處理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有關文書送達之程序,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又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為之;於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僱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僱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文書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又送達不能依前2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1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前項情形,由郵政機關為送達者,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寄存機關自收受寄存文書之日起,應保存3個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行政程序法第72條第1項前段、第73條第1項、第3項、第74條參照)。另按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法而為文書之送達,專依該法律之規定,且該法並無準用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關於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10日生效之規定,是文書合法寄存送達後,當自寄存之日起即時生效,並非於寄存之日起算10日生效,或自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之日起生效。
五、經查:㈠本件異議人所有之系爭自小客車,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16所
示之時、地,因附表所示之違規事由,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二警察隊造橋分隊、第三警察隊泰安分隊、第七警察隊名間分隊、第八警察隊古坑分隊製單逕行舉發。嗣原處分機關以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裁決書,各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之事實,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及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6件附卷可憑,且為異議人所不爭執,堪信屬實。
㈡異議人自98年10月29日起即將其戶籍地址設於南投縣(以下
均不引縣○○○鄉○○路○○○號,迄未變更,其所有之系爭自小客車於監理機關所登記之車主地址亦係同址,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遷徙紀錄資料、全戶戶籍資料、汽車車籍查詢各1紙在卷可稽。異議人於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時間,駕駛系爭自小客車行經附表編號1至16所示應繳費之公路,未正常扣款收費,營運單位即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通電收公司)便依據高速公路局電子收費申裝及欠費追繳作業注意事項第13點之規定,向異議人之戶籍地址○○○鄉○○路○○○號寄送補繳通知單16件予異議人(該等補繳通知單記載繳費期限詳如附表補繳通知單記載繳費期限欄所示),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乃分別於如附表補繳通知單送達日期欄所示之時間,依規定將該送達文書寄存於國姓長流郵局,並製作通知書2份,1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門首,另1份置於應送達處所信箱適當位置,以為送達,並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之郵政機關即國姓長流郵局等情,此亦有遠通電收公司101年4月2日總發字第10100349號函及該公司101年4月20日總發字第10100433號函所附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通知單影本、高速公路局委託遠通電收公司辦理電子收費業務送達證書影本各16件附卷可佐。依前開規定,該等補繳通知單均合法送達,於該日發生送達效力,嗣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其「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始分別於100年6月28日、100年7月12日成立(即如附表所示之補繳通知單記載繳費期限欄之翌日),高速公路局乃分別於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11日(詳如附表舉發日期及舉發單號欄所示),以異議人有附表編號1至16所示違規行為予以逕行舉發,並於100年8月1日、100年8月17日送達於異議人並由其親自收受,此有該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送達證書各16件在卷可按,堪認遠通電收公司確已依規定製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補繳通知單予異議人,惟異議人於補繳期限屆滿後仍未補繳費用,遂依上開規定,以異議人分別於100年6月28日、100年7月12日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之違規行為,逕行掣單舉發。從而,異議人駕駛系爭自小客車於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過站時間,行經ETC車道因未完成扣款,經通知補繳未於期限內補繳,違規事實明確。
㈢至異議人辯稱其已向郵政單位申請郵件轉投乙節,查異議人
人固曾於100年6月17日向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郵政公司)辦理將寄○○○鄉○○路○○○號之信件轉投至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有轉址申請書影本
1張在卷可證;惟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補繳通知單係於異議人向郵政公司申請信件轉投前已向異議人為合法送達;況行政程序法第72條至第74條有關送達之規定,乃強制規定,不因郵政公司與郵件收受者就郵件投送有特別約定,而排除適用。再者,汽車所有人名稱、地址等如有變更,均應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登記,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3條第1項復有明文。是汽車所有人之送達處所如有變更即應依法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俾使公路監理機關得依變更後之地址為送達。倘異議人確未住居於上揭戶籍地址,則異議人即應依上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惟異議人不但迄今未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地址變更登記,又未向戶政機關辦理戶籍遷移登記,則遠通電收公司或原舉發機關於異議人辦理戶籍變更前顯無從知悉或查證其真正之住居所何在,是遠通電收公司依前揭規定向上開地址送達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補繳通知單,核無違誤,異議人自不得因此主張免予處罰。準此,遠通電收公司將如附表編號1至16所示之補繳通知單交由郵政公司依異議人戶籍地址即登記地○○○鄉○○路○○○號送達時,因未獲會晤異議人,乃依規定為寄存送達,核與前揭寄存送達規定相符,而屬合法送達。至於,郵政公司人員是否有依異議人與郵政公司間之約定,改投他址,並無礙於本件確實符合寄存送達規定之認定。是以,異議人以其曾向郵局辦理轉投而置辯,顯屬卸責之詞,並不可採。
㈣綜上,上開補繳通知單既均經合法送達異議人,異議人未於
繳費期限前補繳通行費及作業處理費用,原舉發機關分別以異議人有汽車行駛於應繳費之公路不依規定繳費之違規行為,依法製單逕行舉發,並無違誤,異議人雖以前詞置辯,亦無法解免其未依規定繳費之責。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各裁處異議人罰鍰4,500元,自屬於法有據,異議人之異議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交通法庭法官吳金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附表:
┌──┬────┬────┬────┬────┬────┬─────┬─────┬─────┐│編號│行經收費│違規地點│違規事實│補繳通知│補繳通知│舉發日期及│原處分日期│處罰主文│││站時間│││單記載繳│單送達日│舉發單號│及處分案號│││││││費期限│期││││├──┼────┼────┼────┼────┼────┼─────┼─────┼─────┤│1│民國100│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新臺幣│││年5月3│造橋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下同)4,│││日5時24│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BQ0│裁字第裁65│500元│││分許│7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40460號│-ZBQ040460│││││電子收費│費││││號│││││車道)│││││││├──┼────┼────┼────┼────┼────┼─────┼─────┼─────┤│2│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3日4│后里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59分許│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CQ0│裁字第裁65│││││7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36618號│-ZCQ036618│││││電子收費│費││││號│││││車道)│││││││├──┼────┼────┼────┼────┼────┼─────┼─────┼─────┤│3│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6日21│造橋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44分許│站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BQ0│裁字第裁65│││││8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40492號│-ZBQ040492│││││電子收費│費││││號│││││車道)│││││││├──┼────┼────┼────┼────┼────┼─────┼─────┼─────┤│4│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6日22│后里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11分許│站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CQ0│裁字第裁65│││││8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36653號│-ZCQ036653│││││電子收費│費││││號│││││車道)│││││││├──┼────┼────┼────┼────┼────┼─────┼─────┼─────┤│5│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2日5│后里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18分許│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CQ0│裁字第裁65│││││7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36722號│-ZCQ036722│││││電子收費│費││││號│││││車道)│││││││├──┼────┼────┼────┼────┼────┼─────┼─────┼─────┤│6│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2日5│造橋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43分許│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BQ0│裁字第裁65│││││7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40548號│-ZBQ040548│││││電子收費│費││││號│││││車道)│││││││├──┼────┼────┼────┼────┼────┼─────┼─────┼─────┤│7│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3日20│造橋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13分許│站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BQ0│裁字第裁65│││││8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40564號│-ZBQ040564│││││電子收費│費││││號│││││車道)│││││││├──┼────┼────┼────┼────┼────┼─────┼─────┼─────┤│8│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6│100年6│100年7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3日20│后里收費│於應繳費│月27日│月10日寄│27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43分許│站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CQ0│裁字第裁65│││││8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36742號│-ZCQ036742│││││電子收費│費││││號│││││車道)│││││││├──┼────┼────┼────┼────┼────┼─────┼─────┼─────┤│9│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6日6│造橋收費│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40分許│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BQ0│裁字第裁65│││││7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40584號│-ZBQ040584│││││電子收費│費││││號│││││車道)│││││││├──┼────┼────┼────┼────┼────┼─────┼─────┼─────┤│10│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6日6│后里收費│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許│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CQ0│裁字第裁65│││││7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36768號│-ZCQ036768│││││電子收費│費││││號│││││車道)│││││││├──┼────┼────┼────┼────┼────┼─────┼─────┼─────┤│11│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8日17│后里收費│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9分許│站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CQ0│裁字第裁65│││││8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36786號│-ZCQ036786│││││電子收費│費││││號│││││車道)│││││││├──┼────┼────┼────┼────┼────┼─────┼─────┼─────┤│12│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18日16│造橋收費│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42分許│站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BQ0│裁字第裁65│││││8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40603號│-ZBQ040603│││││電子收費│費││││號│││││車道)│││││││├──┼────┼────┼────┼────┼────┼─────┼─────┼─────┤│13│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24日11│名間收費│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57分許│站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GQ0│裁字第裁65│││││10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24361號│-ZGQ024361│││││電子收費│費││││號│││││車道)│││││││├──┼────┼────┼────┼────┼────┼─────┼─────┼─────┤│14│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24日17│古坑收費│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22分許│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HP0│裁字第裁65│││││9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16506號│-ZHP016506│││││電子收費│費││││號│││││車道)│││││││├──┼────┼────┼────┼────┼────┼─────┼─────┼─────┤│15│100年5│高速公路│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24日17│名間收費│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44分許│站北向第│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GQ0│裁字第裁65│││││9車道(│依規定繳││長流郵局│24362號│-ZGQ024362│││││電子收費│費││││號│││││車道)│││││││├──┼────┼────┼────┼────┼────┼─────┼─────┼─────┤│16│100年5│古坑收費│汽車行駛│100年7│100年6│100年8月│101年2月│罰鍰4,500│││月24日12│站南向第│於應繳費│月11日│月23日寄│11日公警局│21日投監四│元│││時18分許│10車道(│之公路不││存於國姓│交字第ZHP0│裁字第裁65│││││電子收費│依規定繳││長流郵局│16505號│-ZHP016505│││││車道)│費││││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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