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621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凌忠嫄代理人 何美香 債務人 曾令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肆佰伍拾伍萬柒仟參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利率(年息)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001157,528元111年6月28日1.95%自111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0023,551,769元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1.68%自111年5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之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11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違約金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九個月為限。111年6月8日1.95%003848,083元111年3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1.68%自111年4月25日起至111年6月7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8之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6月8日起至111年10月24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十計算自111年10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5之百分之二十計算違約金。111年6月8日1.9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