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3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重惠選任辯護人嚴庚辰律師
江立偉律師 吳惠珍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3506號),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重惠犯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肆拾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陸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犯罪事實
一、陳重惠明知嘉義縣阿里山大埔事業區第164林班地(下稱第164林班地)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下稱嘉義林管處)編定管理之國有林班地,未經許可不得擅自砍伐、搬運林地內倒伏、餘留之根株、殘材,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取森林主產物之犯意,於民國106年4月27日15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工程車)行經第164林班地內(座標X軸:220867、Y軸:0000000),將已被不詳人士鋸倒遺留現場之樟木原木1株(材積
0.760立方公尺),利用工程車上吊車吊掛至工程車上。隨即駕駛工程車循○里○鄉○○村○鄰○○○道路銜接嘉169縣道,再循台18線公路往嘉義市方向行駛時,適被警方在嘉169縣道與台18線公路岔路口目睹上情後,通報樂野派出所追緝,並同時通報中埔分局查緝。嗣陳重惠於同日16時24分許,在台18線公路58公里處產業道路旁(座標X軸:217066、Y軸:0000000),將該樟木吊下,棄置路旁,並於同日晚上經警透過其友人通知其派出所說明,扣得遭棄置之樟木乙株(已發還嘉義林管處)及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等物。
二、案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訴由嘉義縣警察局竹崎分局報請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重惠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森林法第52條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偵查、本院準備程序與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警卷第1至5頁,偵卷第12至13、24至25頁,本院卷第39、52頁),核與證人即嘉義林管處阿里山工作站技士 陳璿宇 於警詢時之證述相符(見警卷第6至7頁),並有被害材積明細統計表、扣押書、贓物認領保管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森林被害告訴書、大埔事業區第164林班樟樹被害木材積調查表、嘉義林區管理處奮起湖工作站木遺留木(贓木)數量明細表、扣押贓木(含遺留木)數量明細表、國有林產物處分扣案贓木材積價金查定書各1份、現場及扣案物照片共6張附卷可稽(見警卷第8至10、13、15至17頁,偵卷第15至17頁,本院卷第31頁),並有扣案之樟木原木1株、955-UF號自用大貨車1輛可證,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按森林法第50條、第52條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或全部法(有森林法之加重條件)優於部分法(無森林法之加重條件)原則,前者應優先於後者適用(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依其所有權之歸屬,分為國有林、公有林及私有林,森林法第3條定有明文。又森林法第52條第1項所稱「竊取」森林主產物者,並不以自己盜伐為限,所謂「主產物」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之根株、殘材而言,而「副產物」則指樹皮、樹脂、種實、落枝、樹葉、灌藤、竹筍、草類、菌類及其他主產物以外之林產物,此經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3條第1款、第2款規定甚明,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至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均非所問(最高法院93年台上字第860號判例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由上開地點所取得之樟木原木1株,係屬森林主產物,迨無疑問。
㈡、核被告所為,係犯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被告竊取森林主產物,雖同時構成森林法第50條之竊取森林主產物罪,惟森林法第52條第1項規定為同法第50條之特別規定,仍應優先適用重法之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論罪。爰審酌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台電外包之超昱工程有限公司上班,家中尚有太太,2個未成年小孩,本件竊取森林主產物,侵害嘉義林管處之持有法益,亦對森林涵養及林木植栽有所損害,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又犯森林法第52條之加重竊取森林主、副產物罪,應併科之罰金以贓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為其額度。且贓額之計算,係以原木山價為準,並不以交易價格之市價為準(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758號判決、47年台上字第1095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被告所竊取之樟木原木1株,材積0.76立方公尺,原木山價為新臺幣(下同)2,968元,有國有林產物處分扣案贓木材積價金查定書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1頁)。爰審酌上開情狀,併依森林法第52條第1項之規定,依原木山價科處被告贓額5倍即1萬4,840元之罰金,並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存卷可考,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且犯後坦承犯行,尚知悔改,經此偵查、審判之教訓,自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3年,又斟酌其犯罪情節,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10萬元(經被告當庭表示),以啟自新,並觀後效。
五、扣案之樟樹原木1株,已發還嘉義林管處,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佐(見警卷第10頁),業已合法發還告訴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不予沒收及追徵價額之諭知。
六、至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號自用大貨車1台:
㈠、森林法第52條第5項係因應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施行後為之修正,惟在有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或宣告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仍應回歸適用刑法沒收新制之規定。
㈡、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15條定有明文,雖新修正刑法將沒收規定為刑罰及類似保安處分,然實際上仍有懲罰的效果,屬於干預財產權之處分,應遵守比例原則及過渡禁止原則,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即賦予法官在個案中審酌是否有過苛,以資衡平,是森林法第52條第5項雖規定絕對沒收,但仍應符合上開原則,而仍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之適用。故使用車輛為森林法第50條之竊取行為時,仍應有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俗稱過苛條款之適用。
㈢、扣案之車牌號碼000-00自用大貨車,屬被告任職之超昱工程公司所有,業據被告於偵查時所自陳(見偵卷第24頁),並有保險證及行照影本各1份存卷可參(見偵卷第8頁)該車價值不斐,衡酌本件被告竊取之樟木原木1株,扣除成本價值為2,968元,若逕予以沒收,所造成人民財產權之侵害和所欲達成之目的間顯然失衡,不符合比例原則,本院認不予宣告沒收方屬合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森林法第52條第1項第6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俊豪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唐一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怡辰附錄法條:
森林法第52條犯第50條第1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贓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金:
一、於保安林犯之。
二、依機關之委託或其他契約,有保護森林義務之人犯之。
三、於行使林產物採取權時犯之。
四、結夥二人以上或僱使他人犯之。
五、以贓物為原料,製造木炭、松節油、其他物品或培植菇類。
六、為搬運贓物,使用牲口、船舶、車輛,或有搬運造材之設備。
七、掘採、毀壞、燒燬或隱蔽根株,以圖罪跡之湮滅。
八、以贓物燃料,使用於礦物之採取,精製石灰、磚、瓦或其他物品之製造。
前項未遂犯罰之。
第1項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併科贓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金。
前項貴重木之樹種,指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樹種。
犯本條之罪者,其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
第50條及本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