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72號原告甲○○
(送達代收人 楊申田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449,352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97,228元/㎡×209.71㎡×1/2)+(高雄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62,000元/㎡×28㎡)+(高雄市○○區○○段86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2,000元/㎡×87.7㎡×1/2)+(高雄市○○區○○段868之1地號土地公告現值62,000元/㎡×52.51㎡×1/2)+高雄市○○區○○○路○○○號建物課稅現值122,600元+高雄市○○區○○路○○號建物課稅現值49,400元=16,449,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2月17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