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易字第1005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寶照選任辯護人李俊賢律師
劉怡廷律師 李玉雯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調偵字第10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寶照(涉嫌恐嚇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因懷疑其配偶 胡輝育 與告訴人 陳月美 之間有男女曖昧關係,於民國110年2月17日晚間得悉胡輝育在告訴人位於屏東縣○○鄉○○村○○路00號住處,乃起意要前往告訴人上址住處質問,因而於同日21時許,未經告訴人同意而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無故侵入告訴人上址住處屋內(當時在屋內者尚有胡輝育、 潘建成林秀菊 ),並指責告訴人與胡輝育有姦情而當場與告訴人發生口角,經告訴人要求其退出離開,仍滯留屋內繼續與告訴人爭吵,迄至告訴人表示要報警到場處理,被告始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本件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蕭筠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依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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