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865號聲明異議人即被告 鄭年宇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即執行中之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就執行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包括執行之指揮違法及執行方法不當等情形在內之執行),始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是尚在偵查、審判程序之被告,自無從以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為聲明異議者甚明。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人即被告鄭年宇(下稱異議人)因傷害案件,
經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7月31日以111年度偵字第7325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現仍在本院審理中,有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佐。
㈡觀諸異議人之聲明異議意旨,係指摘檢察官疏於調查而聲請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處分不當,而揆諸前揭說明,檢察官就上開案件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要與聲明異議之客體係檢察官就異議人執行事項之積極指揮有所不同,自非聲明異議之範圍。是本件異議人之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涂裕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1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祥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