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原侵訴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侵訴字第1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銘志選任辯護人陳彥价律師(法扶)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決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柏駿
法官黃杰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美姿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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