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勞簡上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差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勞簡上字第22號上訴人 劉秋呈 被上訴人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南州 訴訟代理人 黃欽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差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內關於「本院合議庭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李蓓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