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5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509號原告 陳鄧冤 訴訟代理人 蔡聖豐 被告 蕭志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地上廠房全部遷讓交付原告,按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台幣(下同)3,300元計算,揆諸前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735,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26元。至於原告附帶請求被告給付給付賠償金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09,23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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