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先信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1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合計壹點壹零零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先信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45號、第5975號、第6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分別為0.6844公克、0.4164公克;驗餘淨重合計1.1008公克),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先信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10年4月12日以109年度毒偵字第4645號、第5975號、第635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或透明晶體1包(驗餘淨重0.6844公克)、米白色晶體1包(驗餘淨重0.4164公克),經送請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進行鑑定,檢驗結果確均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此亦有該院毒品成分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爰依前揭條文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景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世杰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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