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1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106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IKEARDIANA選任辯護人張靖珮律師(法扶律師)
薛煒育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IKEARDIANA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訊問時均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余欣璇法官廖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